《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报请核准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变更举办者之一的请示》(鄂教育文〔2016〕113号)及补充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将举办者之一由“湖北民族学院后勤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恩施州常青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相关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公益导向、内涵发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
三、湖北省教育厅要切实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学院依法修改章程,推动学院明确办学定位,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要督促引导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 十八腔新闻,提升办学条件,鼓励支持学院尽快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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