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2号线因信号故障紧急制动,车内正在玩手机的女乘客苏某意外摔倒,颅底骨折并入院治疗。苏某为此提起诉讼,北京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地铁运营方承担90%责任,赔偿苏某损失11万余元。对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12月13日,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中国直播网,认为原审法院所认定的损害分摊比例不当,应依法予以调整,最终判定地铁运营方担责40%,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合计5.6 万余元。
乘客未扶扶手,二审大幅减轻地铁方责任比例
2015年1月14日,苏某乘坐北京地铁2号线时,途中遇列车紧急制动,正在刷手机的她被惯性甩出,脑袋磕在地面上,后经诊断为颅底骨折,入院治疗半个多月,医院的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
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铁运营方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24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5万元。
北京东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时应尽到相应的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乘车时未握扶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东城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承担90%的责任,赔偿苏某医疗费、伙食补贴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对此,地铁运营方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1月15日,该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地铁运营方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其承担的责任比例改判,而原告乘客要求判其承担全责。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地铁运营方在列车运营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紧急制动之行为没有过错;苏某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此种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
“地铁列车的紧急制动行为和苏某未扶扶手的行为相结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后者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北京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害分摊比例不当,应依法予以调整。
基于此,北京二中院认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地铁运营方应大幅度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比例为40%较为妥当,最终判其赔偿56230.56元。
四类纠纷责任如何分配?
据官方数据统计,2012年北京地铁日均客流量突破700万人次,至2016年5月份已经突破1100万人次。地铁客流量快速增长,给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带来严峻挑战。
“地铁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不多但每年均有。”据北京二中院调研,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地铁运载乘客量大幅增加,乘客与地铁运营企业在客运服务中发生的纠纷有所增多,乘客人身损害事故相对多发。
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6年,二中院共审理地铁乘客人身损害纠纷案件22起,均为二审案件;此外,该院所管辖的5个区法院审理的此类一审案件有63件。
上述调研指出,此类纠纷存在四种类型:
一是地铁运营方责任侵权类,较为常见的包括地铁运营方未尽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人身损害后果发生。
二是第三方责任损害类,指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在地铁内争吵、斗殴等过激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受伤。“因存在第三方故意侵权行为,地铁运营方大多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不需担责。”
三是地铁运营方与第三方共同责任损害类,通常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间客流大、乘车空间拥挤的时候,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小孩,因候车或车厢拥挤所致。
四是被侵权方责任损害类,如乘客故意违反安全规章,擅自进入、穿越地铁设备设施造成损害的情形,地铁运营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当一部分乘客缺乏规则意识和安全风险观念。”北京二中院特别指出,尤其早晚高峰期,人群拥挤,前后推搡,大多数乘客挤进车厢后则专注于手机、iPad等电子化阅读工具,对周围环境不管不顾,完全忽视了基本的注意和自我保护。
“站立在车厢内时务必抓扶好扶手,避免长时间接打手机、刷屏、玩微信等;列车启动离站、制动停站时,要保持注意力集中,杜绝在车厢内随意走动或嬉闹。”北京二中院同时建议,地铁运营方应从抓好管理环节、提高运营技术的角度出发,最大程度的保障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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