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讯(记者林靖)早高峰期间,孙女士乘公交车上班,在车门处站立禁区内站立,直播,结果手臂被突然开启的车门撞击致骨折,遂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今天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公交公司被判赔该乘客各项损失19万余元。
事发于去年8月17日早上,孙女士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去上班。“在长春桥站上车后,因为乘客太多,只能在车门口站立,用手扶着栏杆。而司机先行关闭车门后,未作任何提示,又突然打开车门。车门打开过程中撞上我的左臂,使我的左前臂夹在车门与栏杆之间,导致骨折。”乘客孙女士要求公交公司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认可孙女士在乘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时被车门撞伤,但不同意赔偿,认为事发时孙女士处于有高亮黄色标识的“站立禁区”。“一般乘客均可意识到此区域的危险性,而且司乘人员通常会在乘客上车时进行疏导和安全提示。而司机在车辆进站停靠时开关车门属正常。事发时乘客较多,司机无法看到孙女士所处位置,打开车门的操作并无过失。”
庭审中,孙女士称事发时车上乘客较多,她没看到站立禁区的标识,车上司乘人员也未对其进行疏导和安全提示。尽管公交公司称司乘人员进行了疏导与提示,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孙女士上车前,公交车上的乘客已明显偏多,孙女士上车时,客观上难以迅速离开站立禁区。公交车司乘人员对乘客上车后需在站立禁区停留、存在受伤风险一节系属明知,应当在开关车门等操作中充分注意。但司乘人员并未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或提示,司机在关门后再次开门也未作出任何提示,存在明显过错。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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