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记者从佛山市民政局获悉,《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公示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办法》,全市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此外,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核报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 门诊年度报销最高限额2万元
据了解,可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主不要是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根据《办法》,门诊医疗救助方面,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查费、病历费。同时,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
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之外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特困供养人员首次住院医疗费用100%予以报销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重点救助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住院押金。
住院首次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按相应比例予以报销。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其中,全市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
《办法》还对住院二次医疗救助进行了具体规定。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首次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按95%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8万元。
重点救助对象因患“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金额计算公式与住院首次、二次医疗救助相同,救助金额计入年度最高限额中。
此外,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本市户籍人员回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非本市户籍人员回居住所在区民政部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全额救助
《办法》还明确,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核报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
同时,加大对妇女癌症患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以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戈谢病等罕见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链接
救助对象: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一年),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区规定上限的本市户籍人员和低于居住所在区规定上限的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参加了本市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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