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在海南代表团小组讨论间隙,海南省委书记刘赐贵详细询问了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情况。他表示,拐卖儿童应该重判,有的家长为了找孩子,跑遍全国,跑坏好几辆车。我这么大年纪,看寻亲节目都会哭。应该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判死刑,让他们也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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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短暂,有幸成为父母子女,却因可恶的人贩子,无奈迷失于茫茫人海,寻亲于是成了终生的痛。幸运的,再见时已是几十年后,不幸的,终其一生,再也不能相见。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外人观之尚且动情落泪,当事家庭更是眼泪哭干。故而,确有“人人得而诛之”的民意基础,要求对人贩子判死刑,只是朴素的情感表达。
刘赐贵代表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况,并且认为拐卖儿童需要判死刑,当然是基于良善的初衷。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罪,确实是刑法中剩余少数几个仍有死刑的重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

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在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重刑率同样很高。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换言之,被抓到的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大多都被重判了。比黑社会犯罪、涉毒犯罪以及强奸犯罪等的重刑率都要高。
为什么重刑率这么高,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然那么多?是不是应该一律判死刑, 十八腔视频,才更有威慑力?从感性角度思考似乎却是如此,一律死刑会让人贩子不敢犯罪。但从理性角度来看,恐怕不是那么回事。罪刑相适应是最起码的刑法原则。如果只要是人贩子,无视其具体犯罪情节,都重判死刑,那肯定是极其不合理的。
刑罚设置不同级别,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起警示作用,让犯罪分子在有犯罪动机或想实施进一步犯罪行为时,思想博弈的过程能够有更多可选项,不会动辄走极端,对受害者造成更大伤害。如果动不动“反正都是死”,只会让犯罪分子狗急跳墙,做出更加可怕的事情。这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绝不会是什么好事。

资料图(来源于视觉中国)
轻罪重刑是古代社会刑罚思想的特色,不该是现代法治国家的特色。中国古代重刑主义源远流长,但我们要认清其法制糟粕的本质。单纯通过重判死刑,不可能取得明显效果;相比之下,通过提高破案率提高犯罪分子被抓的确定性,才更重要。——被抓到是死刑,但被抓概率很低;与被抓到是坐牢,但被抓概率很高,哪个更有威慑力,一目了然。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达18532件,但被侦破仅为3152件,破案率17%,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相比一味建议提高刑罚,这才是真正需要去努力改变的。
所有被收养的儿童,在办理落户手续时,都应该强制DNA建档,街边流浪儿童也应一律DNA入库;同时,应该重金鼓励群众举报疑似收养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让更多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能够回家,同时也不让法律陷入重刑主义的泥沼,需要更为理性的思考。(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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