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要求煤矿企业参照执行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省应急管理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煤矿企业参照执行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强化矿井瓦斯超限事故管理特别规定》。通知要求,煤矿企业和二级公司要参照峰峰集团的规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制定专门的奖惩规定并严格管理,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一家企业的规定为什么值得全省煤矿企业参照执行?记者查阅这份规定发现,规定建立健全了矿井“零超限”目标管理及瓦斯超限事故应急处置制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即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3.0%或瓦斯超限浓度小于3.0%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析;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由矿长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并将分析报告及时报集团公司业务部室备案。
峰峰集团的规定明确对出现瓦斯超限事故的矿井进行严惩。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5.0%的,对责任矿井处100万元罚款,责令矿井停产3天,对责任主管副总工程师和责任主管副职免职,对分管安全领导处3万元罚款,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处2万元罚款。同时可根据事故情节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给予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处理。
矿井出现瓦斯超限事故要及时上报。峰峰集团的规定要求,矿井出现瓦斯超限事故的,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集团公司生产部(调度室)、通防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等业务部室,并如实上报瓦斯超限事故原因和分析报告;对迟报、瞒报责任矿井加倍罚款,对当天值班矿领导罚款1万元,对瞒报事故矿井矿长和责任领导给予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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