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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平台放任不良商家,要承担相应责任

2017-03-06 12:56来源:编辑:轩皓宇

亲们,知道了产品责任问题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那你知道网购产品还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吗,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律怎么说。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新消法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中国直播网,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为: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与技术服务,但须履行审核义务与提供信息义务。相关案件中法院这样认定:“进驻网络平台时设定准入标准,主动对涉案卖家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查核实,发生纠纷时能够在权利范围内采取相应维权措施,具有向消费者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信息披露申请程序,在庭审中能够提供涉案卖家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上行为,视为已经履行了平台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二、案例分析

案例:消费者欺诈行为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情形

消费者王某在某网站上购买了“唯有家纺全棉贡缎大提花绵羊绒被”共计6床,总计价值6793.2元,而上述产品外包装的产品标签上,印有“极品绵羊绒被”字样。王某认为,“极品”属于绝对化用语,属于商家对商品作出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而将某网站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站退还货款6793.2元,赔偿经济损失20379.6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某网站虽然不是涉案羊绒被的销售者,但是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却没有对违法广告采取必要措施,根据消法,王某要求某网站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三中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涉诉羊绒被在某网站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其产品标签处印有“极品绵羊绒被”,且该标签的照片显示在网页上产品图片中,该产品图片系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得知商品情况的直观渠道;某网站虽然不是涉案羊绒被的销售者,但是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其对于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产品信息图片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有权向某网站主张相应权利。其次,对于涉诉商品采用了“极品羊绒棉被”名称的做法,北京市三中院认为,从字面意思来看,普通消费者有理由认为该羊绒被的材质能够达到区别于同类产品的优质的程度;而某网站未能证明该棉被使用的材质存在达到“极品”优质的特性,且某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的商品信息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可推定其存在诱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最终,北京市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某网站的上诉。

 

 

法律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此时的赔偿适用的原则是补平原则,并非适用三倍赔偿责任的原则。

2、《消法》规定的三倍索赔的适用范围:网络交易平台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前提是,网络交易平台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消费者主张网络交易平台有欺诈,故应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需对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否则根据消法第44条第三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即使不是涉案的销售者,但是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其对于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产品信息图片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中国直播网,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交易平台欺诈性行为的认定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行为。所谓“欺诈性经营行为”,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实施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理解,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从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实施欺诈性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看网络交易平台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

2、消费者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看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的事实发生。如果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网络交易平台实施了欺诈性经营行为,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欺诈行为。

 

 

综上,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我国的司法案件的审理结果,可以发现我国在网购方面对电商平台要求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指以下三大责任:

1、网络交易平台在特定条件下的先行赔付的间接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求偿。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此时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的是补平填平原则的赔偿责任。

2、过错原则下的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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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在知道商品为假货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里所指的电子商务平台非实际参与交易、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是中立的第三方平台,其承担的是在知道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间接侵权责任。在确定平台是否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时,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通知-删除”规则来主张免责,即平台经营者知道假货的存在后是否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商品信息、下架商品等措施。

3、直接侵权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按照是否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假货现象,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即经营者也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此时与一般经营者的责任没有区别。即这里所指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实际参与交易、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而非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

(本文由乐土互联网法治社区的网购消费维权律师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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